2月10日,工信部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進行修改,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記者發現,本次《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包括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超級電容器最小模塊標稱靜電容量、儲能裝置類型和數量等幾個方面。
其中,《征求意見稿》中對企業準入管理最大的變化就是將設計與生產分離,為代工掃清發展障礙。《征求意見稿》將原來的“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中“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技術保障能力”,這意味著,生產企業不再被要求一定具備設計開發能力。且與之相對應的“39號令”附件1、2、4、5中涉及的開發能力的要求也全部刪除,改為對技術保障能力的要求。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刪除了既有企業需滿足新規定6個月報送24個月通過審查的相關規定,以及“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的要求。
《征求意見稿》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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